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提取丽江市住房公积金:
房屋类:
非房屋类:
因家庭困难,缴纳子女学费;
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支付物业管理费;
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4。 若用于租房,还需要是丽江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并且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已结清贷款,同时无自有产权住房。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存缴地(即工作所在地)没有自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团购房、拆迁安置房,且连续足额缴纳满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2。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由申请人填写《婚证状况单身申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等;
填制《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下载表格),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购买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住房,提供12个月内的相关文件、30%以上付款凭证;办理产权证12个月内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及30%以上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购买二级市场交易住房12个月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文件及契税完税凭证;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2个月内的:
住房属于城镇的,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以及30%以上支付费用凭证;建造住房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住房属于乡镇的,提供乡(镇)政府及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或规划部门开具的《乡(村)镇建设许可证》,同时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建筑施工合同》以及30%以上支付费用凭证34。
装修自住住房:
《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三十六个月内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提供《装修合同》或填制《房屋大修、装修调查表》,共有权证、土地证复印件验证原件34。
因家庭困难缴纳子女学费: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携带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及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隶属关系证明,录取通知书、当年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4。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偿还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质)押贷款本息的:提供《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借据》;一次性提取的由委托银行出具当月贷款余额表并加盖业务专用确认章,分次提取的提供12个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凭证;
借款人第二次以上申请提取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由委托银行出具的当月贷款余额表、《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居民身份证4。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验证原件;一次性提取的由商业银行出具当月贷款余额表并加盖业务专用确认章,分次提取的提供12个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凭证;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能连续正常按月还款满二十四个月的,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验证原件;一次性提取的由商业银行出具当月贷款余额表并加盖业务专用确认章,分次提取的提供12个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凭证4。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家庭无自住房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工资、租房合同、出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租房证明、付款收据4。
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1。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无相关详细材料说明,可能需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就业情况等证明材料。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民政部门和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的相关证明1。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供被判处刑罚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同意由家属提取的申请、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申请、遗嘱或抚养协议、公证书、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4。
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共有权证、物业管理费收据4。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表》并交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1。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5。
若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1。
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销户)支付手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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