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积金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准备相应材料,按规定流程进行。以下是详细介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自己的生活也有严重困难的。
依照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2。
不同的提取情形所需材料不同,以下为常见情形:
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4。
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3。
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房改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3。
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3。
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3。
盖有公司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余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公积金存折等)4。
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4。
职工申请:职工到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等相关表格1。
提交材料:职工持填写好的表格及上述对应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3。
资格审查:初审人员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1。
等待审核结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
提取资金: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转入其联名卡账户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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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目前,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为每月12000元;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为每月24000元5。
时间限制:提取期限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划入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不同购房情形也有提取时间限制,如购买商品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办理1次提取;购买二手房产权证登记之日起2年内办理1次提取,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提取等3。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确保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选择自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号;
申请人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保持良好关系,以免影响提取进度5。
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齐全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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