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非房屋类: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 需要注意的是,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1。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2。
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2。
建造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2。
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注: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2。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这里的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2。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及复印件2。
职工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同时在表证上加盖印章234。
中心申请:职工凭单位填制的《文山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34。
部分提取情况(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2。
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就可办理。
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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