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积金提取分为了解提取条件、准备相关材料、选择办理方式并按流程操作等步骤,以下是详细介绍:
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具体如下: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等4。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一次性安置的;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不同的提取情形,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同,以下为常见情形的材料要求: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合同、购房款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4。
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发票4。
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发票4。
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4。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所在地的无房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4。
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资金分担证明、资金缴纳凭证4。
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有效付款发票或收据4。
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审查并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人审批;
告知申请人,并对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职工在该行的借记卡5。
可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5。
此外,还有一些提取注意事项:
提取额度方面,不同情形有不同规定,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无房缴存人租赁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非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等4。
提取时间一般可在每年的一月至六月期间进行,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提取申请2。
公积金提取可通过网上办理、柜台办理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2。
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
公积金提取后,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将自动注销,如有再次购房、建房等需求,可重新开通公积金账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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