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提取: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贵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14。
资料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14。
资金提取
资金发放时间: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14。
余额不足处理: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4。
填写申请: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3。
提交申请: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3。
审核办理: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23。
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多彩宝等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6。
预提取申请: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卖房人收款账户信息,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地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楼业务大厅(延安西路1号建设大厦)或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遵义路65号)6。
出具证明: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信息后,向买卖双方出具《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申请人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6。
资金监管: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暂时性资金监管限制6。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买房人贷款审批完成后,由卖房人在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申请人应在该套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6。
离退休: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3。
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3。
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3。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材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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