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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公积金提取代办咨询

2025-03-2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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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678

  1. 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此类提取需符合购买、建造等行为在一年内的规定。

  2. 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要求职工在贷款全部还清后进行,且公积金账户需保留至少200元的余额。

  3. 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因被开除、辞退、自动辞职、单位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出国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

  6. 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7. 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

  9. 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

  10.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11. 无房户租房,今年调整的提取政策将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提高为19200元/年。

  1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提取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36

  2. 支取人身份36

  3. 支取人的银行存折36

提取流程

  1. 向单位申请:符合政策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237

  2. 单位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23

  3. 向管理中心申请: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手续。若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7

  4. 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37

  5. 获款: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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