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1。
通过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进行申请。职工需提供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上加盖公章。职工持以上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规定时间(三个工作日)以转账方式直接打入到提取本人储蓄存折或卡内1。
提取人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1。
申请范围:职工(含配偶)一次性现金购买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商品房为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所需材料
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有效身份证明:
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购房人配偶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提取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托人为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购买非本市住房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供职工(或配偶)购房地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银行卡转账提取: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提取时限和额度:以(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标明的购房款金额。
办理场所: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原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对于可能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增加提取要件,或到单位到家进行现场核实2。公积金提取,不成功不收费,在职在缴离职封存有房无房均可办理,快速到账,不成功不收费,安全可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