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45:
住房相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款本息;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
劳动关系变动: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
其他情况:出境定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管理中心增值收益。
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身份材料,本人应为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4:
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4。
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如购房提取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等34。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1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租房提取:
租住公租房的,职工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每年实际租金费用支出,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未逐年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分理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万元。
离休、退休销户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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