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的规定比例;
职工及配偶在钦州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
职工及配偶在钦州市范围内已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
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
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 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4。
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4。
职工及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购买的住房为夫妻共同所有或夫妻按揭贷款购买的证明材料;提取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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