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本市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
因购买本市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因购买本市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偿还本市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1。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
2021年7月29日前(不含7月29日),已在异地购房或者已在异地办理住房贷款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2021年7月29日(含)后,在异地购房或者在异地办理住房贷款的,符合户籍地或者缴存地与所购房屋所在地一致、且属于家庭户两套房以内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4。
待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已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只能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不能提取4。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
购房协议书,批准文件(房改房提供《贵港市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携带原件);
付款凭证(携带原件);
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携带原件)1。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每联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购房合同(携带原件);
备案证明(携带原件);
购房票据(携带原件);
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携带原件)1。
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
一年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携带原件);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携带原件)1。
房屋产权证(携带原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C级或C级以上,携带原件);
有工程预算资质的工程公司出具的大修工程预算书(携带原件);
工程合同(携带原件);
支付凭证(携带原件);
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1。
公积金联名卡(携带原件);
如有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携带原件)1。
土地证(携带原件);
建造、翻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发证日期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携带原件);
支付凭证(携带原件);
如所建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携带原件)1。
借款合同(包含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等附件,携带原件);
借款借据(携带原件);
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提供存折或到银行柜台打印并盖银行业务章);
如有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携带原件)1。
居民身份证;
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
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4。
申请人身份证;
关系证明;
购房合同(购买一手房,需提供);
不动产证(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付款凭证(购买一手房,需提供);
契税完税凭证(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户口本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异地房需提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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