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崇左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离休、退休;
出境定居;
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非城镇从业人员、非广西缴存职工、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人夫妻双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
房屋类
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大修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在缴存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不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
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3。
非房屋类
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非广西籍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劳动关系解除书、未重新就业证明。
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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