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民须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如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管理部地址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14。
可通过窗口办理、网上办理2。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12。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出境定居的。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未重新就业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注:所指提取申请人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偿还贷款所指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另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5。
父母、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同时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银行卡3。
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提供调出地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调令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1。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1。
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供企业兼并破产相关证明文件和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买断工龄合同》1。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跨省购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地的居民户口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也可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发票原件123。
建造自住住房: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发票3。
大修自住住房: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发票3。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3。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3。
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1。
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子女考上大学:提供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当年学杂费用支出证明,家庭收入证明1。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当年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含2万元)):提供病人诊断证明书、病历、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当年医疗费用报销单据、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1。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后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支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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