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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公积金提取代办咨询

2025-04-0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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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 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 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10. 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1

不同情形的提取条件、资料及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

  • 办理要件: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和结婚证或户口簿及相应证明材料: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2. 购买存量房的,提供存量房备案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3. 因化解登记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缴存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 购买单位自建住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和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5. 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工程概预算及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及建造、翻建住房时的工程概预算;

    7.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名下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概预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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