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本市城镇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2。
不同情形所需的提取材料不同,以下为部分常见情形:
购买商品房: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家庭成员关系证明6。
异地购房:所购房屋在提取人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5。
提出申请:提取人可在分支机构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若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尚未封存的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4。
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告知职工4。
复核审批:复核人员对已受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办结4。
资料整理:分支机构在办理提取业务过程中将提取人签署的承诺书及所有申请资料拍照上传至电子档案系统,业务办结后,将《提取受理回单》也拍照上传至电子档案系统,最后再次确认所有资料已经全部上传4。
办理提取: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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