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职工迁出本市的;
非中山户口职工离开中山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1。
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提取人居民身份证;
商品房购销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银行借款合同;
银行借款凭证;
一手房提供首期购房发票或开发商首期收款收据(盖财务章或收款章);二手房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含电子发票);
累计还款凭证(须加盖银行业务章,至少打印到最近两个月);
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供楼账号变更时,须出示账号变更资料2。
全款购房提取:
退休的:需提供相关退休证明材料;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相关继承或受遗赠证明材料;
租房提取: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外地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单位初审: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单位予以初审。单位初审内容包括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初审无误后,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不得开具《申请书》1。
申请办理:职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提取窗口申请办理。提取窗口收件人对职工提供的《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本人签名。审核内容包括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记代取人身份证号码1。
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自开出提取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一般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余额。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1。
线下具体办理地点及审批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中心各办事处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场办结。审批标准包括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具体审批流程及时间为初审扫描岗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及扫描材料,复核审批岗0.5个工作日无处理结果,最后0个工作日由复核审批岗在申请人确认无误后进行转账结算3。
“跨省通办”:若符合中山市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申请条件,但人在异地没时间回中山办理提取业务,可通过“跨省通办”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跨省通办”窗口申请提取。具体流程为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交资料,购房地公积金中心通过住建部监管平台把资料发送至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接收申请资料后进行办理,审核通过后提取金额转至职工预留的银行卡内2。
线上平台办理:中山公积金已实现多项高频提取业务全流程互联网办理,职工可登录“中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粤省事”等线上渠道办理相关业务。例如:
按揭购房提取:在粤省事首页热门服务中点击【公积金】,进入页面后选择【提取】,点击【购房自住住房提取】,即可查看相关的服务细项2。
全款购房提取:在粤省事首页热门服务中点击【公积金】,进入页面后选择【提取】,点击【购房自住住房提取】,即可查看相关的服务细项。其中【提取申请】包含如下细项:可在购房发票或开发商收款收据开立日起三年内提取两次,过期不可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注意两人以上(含两人,夫妻除外)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列明所占房产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每人提取金额。3人及以上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一次性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办理提取审批。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本市购房需要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资料,或申请人通过粤省事等不动产登记4。
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在本市无房产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30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元的余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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