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缴存人及代办人原件,同时,相关业务单据需签代办人名字并加注代字。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申请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到场,如未能全体到场,可委托其中一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1。
缴存人或受委托人前往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网点柜台现场办理1。
缴存人可登陆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等渠道网上自助办理1。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填写支取申请凭证:凭证上需填写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和申请人银行账户,不需回单位盖章。
非首次提取审批:对非首次提取的职工首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材料,然后中心即时审批,审批符合条件后开出转帐支票给办理人。
首次提取审批:对首次提取的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具体可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积金网页查询)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十个工作日内审批,通知符合条件者到中心领取转帐支票。
支款手续办理:经办人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支款手续,即可把提取公积金转到申请人账户1。
完备性审核: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收到缴存人的申请材料(网上或线下渠道)后,即时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确认;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缴存人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真实性审核:受理确认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缴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缴存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缴存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告知提取缴存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若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前向缴存人进行告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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