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相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承租普通商品房,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提取额不超过 500 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现房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24。
离退休:离、退休人员在单位封存其公积金账户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男职工不满 60 周岁,女职工不满 55 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4。
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
出境定居:出境定居的可提取公积金并注销账户2。
其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2。
基本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银行账户,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4。
不同情形补充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提供认购书、保证书、转账委托书、预售款监控账户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证)、购房定金收据4。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根据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贷款合同等(未明确详细材料,建议咨询公积金中心)。
租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承租普通商品房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4。
离退休:退休证(男职工不满 60 周岁,女职工不满 55 周岁的需提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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