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含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适老化改造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境)定居的;
职工退休的;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2、3、4、5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符合第5款规定,适老化改造的职工家庭中有年龄超过60周岁老人,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3。
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提取额度,40岁(含)以下青年人、高层次人才或多孩家庭的提取额度可上浮5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适老化改造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加装电梯或适老化改造的费用;
职工有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含利息),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3。
本办法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适老化改造的每条提取周期不得小于12个月(按月抵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13。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为24个月内,起始时间根据不同购房类型有所不同,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等;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的,自首次还款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住房产权查询材料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之日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出国(境)定居和死亡的,在取得相关材料后即可申请;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新单位接收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处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提取人须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下:
另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还需提供《襄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4。
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襄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办理手续:职工持提取资料和《襄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到中心或代办营业网点办理手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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