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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积金提取代办咨询

2025-03-2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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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提取条件

职工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5.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6.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7. 非本市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8. 调出本市(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出境定居;

  9.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45

所需材料

  1. 本人身份证;

  2. 填妥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且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符合支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 与个人公积金开户行一致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135

提取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具备支取条件后,填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1345

  2. 受理:申请人携带填妥的申请表、符合支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与个人公积金开户行一致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一并送业务受理大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受理135

  3. 审批:会计核算科对已受理的支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主任审批,审批后转受托银行135

  4. 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材料受理当日起第三个工作日的下午,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135

提取额度与时间限制

提取额度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 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3.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5

时间限制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2.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盖章的近一年的还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或个人还款存折)及还款计划表;

  3.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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