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款本息的;
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此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为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3。
不同提取情形所需材料不同,以下列举部分常见情形:
应提供最近12个月内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临时救助证明材料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证明材料、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职工本人应提供职工、I类银行储蓄卡;职工配偶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职工父母或子女应提供关系证明、职工父母或子女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关系证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提取授权委托书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无特殊额外材料要求,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123。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已实行全市通提,可在济宁市所有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也可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具体如下:
通过济宁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2。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2。
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须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已提取的费用不能重复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突发事件中最近12个月内产生的个人承担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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