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相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5。
离退休: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5。
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
出境定居:出境定居的5。
生活困难: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
职工去世: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5。
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
其他补充条件:职工用自己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提取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等5。
申请: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2。
提交资料审核: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管理中心需留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在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23。
办理支款: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2。
单位记账: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2。
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支取凭条交所在单位核实,并由单位盖章确认4。
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4。
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后随即审核相关材料并予以审批4。
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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