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调入绥化市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触犯刑法被判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用等: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遭受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2。
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缴款票据包括销售不动产或者预售商品房)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契税。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契税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购买二手房的,支取申请人应提供已经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和相关契税票据(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准,自取得房照之日起不能超过6个月)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需另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4。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对本市住宅或户口及工作所在地住宅的建造、翻建行为,在获得《规划用地许可》或《施工许可》后并完成主体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申请人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或《施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和建造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日期以《规划用地许可》或《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6个月内有效)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同时提取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需另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4。
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房屋所有权证》2。
离休、退休的,支取申请人应提供离休、退休批文或是《劳动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支取申请人应提供医疗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解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调入绥化市无公积金缴存单位或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此种情形只限于购买单位所在地住宅或户口所在地住宅的购房贷款行为,在一次性偿还房贷本息后,6个月内(以最后一次还款记录或还款凭证日期为准)可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需提供相关还款证明,同时提取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需另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证明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说明此笔住房公积金具体用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应提供医院的诊断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说明此笔住房公积金具体用途;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应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说明此笔住房公积金具体用途4。
领取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初审后签字,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支取如为他人,代理人应携带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管理中心审核(财政拨款单位到财政部门协审)签批;
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现金支取2。
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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