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缴存人符合上述**、2、3、4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4。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2。
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1。
初审人员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对审批合格的进行进一步处理。
中心会计处按所列提取金额,将款项通过委托银行划入缴存单位银行存款账户。
另外,部分提取公积金时,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1。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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