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2。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2。
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 25% 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根据 2024 年 1 月 28 日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3。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
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3。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
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供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严重生活困难证明、二级甲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例、正规医疗专用结算票据、患者与提取人关系证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
全款购买自住住房: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印鉴)1。
《进账单》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1。
根据本人情况提供下面相应证明材料:哈市《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机备案合同及全款机打发票;外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证明1。
如果提取人为产权人配偶,还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1。
他人代为办理的,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1。
租赁本市住房: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及公章)1。
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1。
如果提取人为承租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1。
死亡销户: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合法继承人证明1。
解除劳动关系销户:
退休销户:《退休证》原件或离、退休审批文件1。
重大疾病:
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严重生活困难证明1。
二级甲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例1。
正规医疗专用结算票据1。
患者与提取人关系证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
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1。
部分提取:
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价总额;购二手房、商品房全款付清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全款未付完的,提取金额加首付款不得超过房价2。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的、大病就医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2。
全额提取:满足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等条件时可全额提取,并注销账户3。
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 1 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2。
公积金提取,不成功不收费,在职在缴离职封存有房无房均可办理,快速到账,不成功不收费,安全可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