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购建修住房需为住宅,购买住房面积每套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造住房新建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翻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维修住房面积按实际情况确定。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建设部门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方可提取。此外,职工提取公积金时,住房应确实用于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不能用于商业用途1。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涵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2。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时可申请提取2。
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即可申请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
出境定居: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2。
其他情况:因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遇特殊生活困难,需要支付特殊生活费用;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支付辅助工资;职工因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社会活动需要支付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情况1。
本人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
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等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2。
购买外地商品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2。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2。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2。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2。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提供同一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2。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2。
调离本市或者迁出本市:提供商调函或者迁出证明2。
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2。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2。
申请提取: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向所在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资条、住房证明等。单位审核职工的提取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提取手续,出具提取证明3。
审批同意:单位将提取申请、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3。
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2。
职工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提取额度。
职工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职工需遵守当地政府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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