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积金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准备好相应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偿还贷款:偿还购房本息的1;
其他情况: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5;
依据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这三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15.
不同提取情形所需材料不同,以下为常见情形:
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在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段内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23;
提供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23;
单位核实: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23;
管理部审核: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23;
信息录入与标记: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23;
打印单据: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23;
盖章与留存: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23;
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23;
此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若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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