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相关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自住住房的;
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1。
丧失劳动/终止就业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1。
人员状态变更类
出境定居的;
退休的;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
其他情况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自主缴存人员自愿停缴满6个月的;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1。 另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九种重病的;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也可申请提取6。
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贷款未结清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有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的;
因违规使用公积金,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且在惩戒期内的1。
提取申请人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业务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具体业务证明材料,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
提出申请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提供此项)。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住房公积金的中心窗口或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
审核环节
受理及初审: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通过识别系统查证申请人身份,通过房屋产权交易部门信息系统核实房屋情况,通过税务系统核实购房发票等,对其他资料和提取金额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导填写《申请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5。
再审核:审批人员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受理人员受理情况进行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给出审批意见5。
办理支取:根据审批人审批意见,经办人员进行信息录入,打印支取单据一式三份(业务科1份、财务科1份、个人1份)。支取单据打印完毕后,工作人员将一个承诺期限内受理的提取业务统一汇总,制成提取明细表一式三份(业务科1份、财务科1份、银行1份),财务科凭提取明细表、支取单开具相关凭证,银行根据凭证及提取明细表转账5。
时间规定: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1。
虽然有提到漯河公积金网上提取,但未找到详细流程,你可以登录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相关APP,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也可以拨打12329热线咨询具体的线上提取流程7。
购房: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1。
偿还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本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本人及配偶可签按月对冲业务,也可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贷款。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之和不得大于总房款1。
租房: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标准1。
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产所有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费用的总额1。
其他情况: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特定情形(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公积金贷款的,应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两次)及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只能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房在12个月内2次及以上交易并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开始计算满12个月之后提取1。
在办理提取手续之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具体的政策和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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